交通肇事罪的六種行為主要是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的六種行為主要是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六種行為包括: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罪精神損害賠償的影響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包括侵權行為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行為的時機和頻率、持續時間、侵權人對恢復受害人權益的認識和態度,以及侵權人的獲利能力、經濟地位和承受能力。
2、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應當考慮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會影響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以及影響的程度。如果影響嚴重,賠償金額應相對較高。損害還應結合受害者的受傷情況和傷殘等級。評級越高,補償金額越高。相反,賠償金額很低。如果出現嚴重的精神損害,如孕婦的植物人狀態、癱瘓和胎兒死亡,應考慮給予相對較高的賠償額作為特例。
3、 雙方責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在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證明受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駕駛人的責任。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確定的事故雙方的責任劃分也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一個考慮因素。
交通事故在發生之後,若是情節比較輕的,那麼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協商賠償事宜。但是若已經造成了某一個主體死亡,或者是在事故之中有多人受傷的,那麼該事故的責任方就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需要由法院來審判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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