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搶奪罪致人死亡是如何認定的

搶奪罪致人死亡是如何認定的

搶奪罪往往都是侵犯財產的犯罪,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對被害人的人身造成傷害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搶奪的過程中,不幸造成了受害人死亡,這種行為該如何認定了?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大家有興趣的可以閲讀一下。

一、搶奪致人死亡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

1、攜帶凶器搶奪轉化而成的

2、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出於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

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於前提行為“攜帶凶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於後續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凶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

因此,由上述規定可知,如果搶奪致人死亡,會轉化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搶奪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搶奪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犯罪數額不足2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罰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為基數,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有數額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數額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搶奪公私財物價值8000元以上並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每增加規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搶奪公私財物價值4萬元並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因此,如果犯罪分子在搶奪他人財物的過程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會轉化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以上就是小編關於搶奪致人死亡如何認定的相關解答,要是你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