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法集資款怎麼辦?
一、對於非法集資款怎麼辦?
對於非法集資款的處理,一般予以沒收,非法集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的,非法集資來的錢屬於非法所得的部分。屬於被害人財產而被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對於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人涉案財物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二、非法集資的方式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 利用地下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對於非法集資的行為,我國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相關情況不僅嚴重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也會造成了大量的人員財產損失,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和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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