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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百分之五十的依據是什麼

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百分之五十的依據是什麼

看到別人的東西就想要通過某些不正當的手段去佔為己有的,這些人實際上個人思想品德就存在很大的問題的,甚至久而久之的就會直接轉化成為小偷小盜,更進一步的話就構成了我國刑法當中的盜竊罪。盜竊罪當然是跟偷盜的數額有關係的,最近在留言板上有人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百分之五十的依據是什麼?

一、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百分之五十的依據是什麼?

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全國並不統一,是由全省市根據當地經濟狀況決定的。具體的要查證犯罪所在地的標準。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構成的五種情形是什麼?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如果具有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財產損失、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惡劣情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所謂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應為達到規定數額80%以上。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贓退賠、主動投案、被脅迫作案等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處理。

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2、多次盜竊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盜竊

對入户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4、攜帶凶器盜竊

所謂攜帶凶器盜竊的“兇器”應為兩類。一類是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這些在辦案實踐中應當由規定的部門進行鑑定。另一類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不屬於國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若在盜竊中,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5、扒竊

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祕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是扒竊。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

因為對這種經濟類型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所在省份的實際發展狀況決定的,比如説在北京如果偷盜3000元的話屬於數額較大,那在北京盜竊數額較大的50%就是1500元,如果我們被別人偷的東西還沒有達到當地規定的立案標準,及時報案才有可能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