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人類化石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 盜掘古人類化石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罪判刑標準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1、罪體
行為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行為是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這裏的盜掘,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祕密挖掘。
客體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客體是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這裏的古人類化石,是指距今一萬年以前的石化了的古人類遺骸或者遺蹟,包括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遺骸等。古脊椎動物化石,是指距今一萬年以前石化了的古脊椎動物的遺骸或者遺蹟。
2、罪責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而有意進行盜掘的主觀心理狀態。
對於盜掘古人類化石罪的具體判刑情況,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標準來進行法律適用,特別是對於不同類型的文物,以及相關文物的價值不同,那麼在後期的量刑判決時結果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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