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我們常説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在生活當中,無論做什麼都要始終把自己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尤其在開車駕駛的時候,如果自己存在危險駕駛的行為,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也會給他人的生命帶來極大的威脅。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危險駕駛罪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一、危險駕駛罪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的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草案九修改為: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校車超載超員寫入刑法的社會背景
在實踐中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範,嚴重超員、超速從而發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增加規定為犯罪;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等從事旅客運輸業務的機動車超員、超速的,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應明確規定為犯罪;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駕駛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應增加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初審二審對超員超速的相關規定
初審稿明確了“危險駕駛罪”的四種情形: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
3、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審稿對超員超載的規定
將“危險駕駛罪”的第三種情形: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載或者嚴重超速,修改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可處拘役並處罰金。
在上文當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了一下,危險駕駛罪條款是怎樣規定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危險駕駛罪造成了重大傷亡的話,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話,甚至有可能會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實法院對大家的刑罰並不是目的,主要還是讓大家在駕駛的時候始終遵守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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