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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16尋釁滋事致一人輕微傷怎麼判

一、未成年16尋釁滋事致一人輕微傷怎麼判

未成年16尋釁滋事致一人輕微傷怎麼判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1、如果該未成年人未滿16週歲,則不負刑事責任。

2、如果已滿16週歲,則該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此時應當減輕處罰。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七週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已滿十七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二、尋釁滋事罪導致一人輕微傷能判多久

1、《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未成年是祖國的花朵,一切都是需要監護人悉心呵護才可以茁壯成長。被監護人做違法的事情,需要監護人承擔法律責任。在這裏提示廣大監護人,孩子的心理健康,會影響孩子的一生,請關愛孩子的健康,監護人是起到關鍵的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