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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經偵如何取證

我國法律規定非法集資經偵如何取證

當我們發現他人非法集資的時候,是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的,公安機關就會立案進行偵查,這時收集證據就變得非常的重要,因此只有收集足夠的證據才可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那大家知道非法集資經偵如何取證嗎?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心,下面就來告訴大家。

1、需要被害人陳述

應主要圍繞參加集資的起因、方式、金額、回報(方式、次數、金額)、損失金額等方面進行;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案件,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偵查機關還應及時發佈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報債權,對被害人進行確認,並及時告知相關權利及義務。

2、需要收集涉案書證

應當調取包括非法集資方案、宣傳手段,資金來源、資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書證,重點是所集資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響非法集資行為定性方面的書證;對財務賬目齊全,被告人及相關財務人員均能印證財務書證的案件,應以財務賬目為核心進行取證;同時,由於司法審計報告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資金額、損失數額、犯罪金額的主要證據,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據,因此對具有相應財務資料的,偵查機關在立案偵查後一般還應及時委託相關單位進行審計或者出具司法會計意見。

同時,在收集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證據時,還要緊扣各類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以便於區分此罪與彼罪,如在偵查過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以區分行為人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對共同犯罪的,應當查明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對資金的分配、控制或揮霍的數額等,以便於判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與地位。

由於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作案週期長、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因此更需要重視對非法集資類犯罪各類證據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視對言詞證據的收集,又要重視對虛假宣傳材料、股權證、協議書等書證及電子數據的收集取證。

主要是收集涉案的書證、物證、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那就是證人證言,但是我們要注意,無論是什麼證據,最好都要是直接證據才行,因為間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是比較低的,如果只有間接證據,可能無法對犯罪嫌疑人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