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犯罪未遂怎麼處罰?
一、不能犯犯罪未遂怎麼處罰?
1、不能犯犯罪未遂比照同種罪名的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實認識錯誤,其行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達到既遂,其中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觀性質不能產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結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
(2)對象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當時並不存在,或因具有某種屬性而不能達到犯罪既遂。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説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説,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説,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不能犯犯罪未遂也屬於犯罪未遂的一種,是與能犯未遂相對應的。相比較於能犯未遂,不能犯的犯罪未遂的處罰是比較重的,這是由於不能犯未遂實際上是因為工具或者是對象選擇錯誤導致不能呈現既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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