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公安不立案怎麼辦?
一、虛假訴訟公安不立案怎麼辦?
虛假訴訟公安不立案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復議,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虛假訴訟罪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報案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虛假訴訟的具體特徵表現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點: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佔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於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徵:
不同點: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於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虛假訴訟在我們國家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很多的人員完全是可以向有關部門來進行立案處理要求的。但是很多的公安機關可能在這個方面的話,存在着一些程序方面的違法的行為並沒有進行立案,此時對當事人來説可以通過複議的方式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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