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盜竊退贓可以緩刑嗎?
一、如果盜竊退贓可以緩刑嗎?
積極返還贓物,認罪,對之持良好態度的,法官可以考慮緩期執行。
對被判處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第七十二條,下面情形可以緩期執行,對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孕婦和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處緩刑:1、犯罪情節相對較輕;2、悔改的表現形式;3、不存在累犯的危險;4、宣佈緩刑對他們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負面影響。根據犯罪情節,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罪犯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地區和地點,聯繫特定人。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罰的,應當繼續執行。
二、申請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二)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如果盜竊財物退贓之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刑的,申請緩刑的條件主要有三個:第一,必須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判處緩刑之後對於社會沒有危害的;第三,犯罪行為人不是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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