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行為人過失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根據我國刑法對於過失犯罪的規定,即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造成實害後果的,才可能構成犯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作為過失犯罪之一當然也不例外。具體的講,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確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才可能犯本罪。那麼,什麼叫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叫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概念
過失投毒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行為人過失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只有發生法定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犯罪主觀方面
表現為過失,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有何不同
1、犯罪主觀方面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過失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區別: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作犯罪處理。
3、犯罪完成形態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犯罪主體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6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以造成嚴重後果為限,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犯本罪;其次,本罪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沒有達到前述嚴重後果的,同樣不犯本罪;最後,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過失,故意不可能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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