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盜竊罪的入刑金額怎麼規定的
一、刑法盜竊罪的入刑金額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治安形勢的不同,構成盜竊罪立案起點也存在差異,不完全相同。依據法律法規,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為1000元至3000。構成盜竊罪不止和盜竊數額有關,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數額未達到規定數額,也可能涉嫌盜竊罪。
二、哪些情況以盜竊罪論處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 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從前,認定盜竊行為構成犯罪,主要是以犯罪數額為判斷標準。但是自從《刑法修正案八》之後,我國對盜竊罪的入罪標準作出了修改,犯罪數額僅僅是入刑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扒竊、入室盜竊、攜帶凶器盜竊以及多次盜竊等行為,雖然數額並未達到入刑金額要求,但也是可以按照盜竊罪論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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