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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殺人怎麼判

正當防衞指的是對於哪些正在實行不法的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一種制止該不法侵害的行為,在制止的過程當中對於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限度上的損害時,仍屬於正當防衞,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

正當防衞殺人怎麼判

所謂的無限正當防衞,其實指的是對那些正在行兇、殺人或者是搶劫、綁架犯罪情節嚴重威脅到了受害人的人蔘安全的暴力性質犯罪,其採取的防衞行為,導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話,不應屬於防衞過當,它仍然屬於正當的防衞,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如果説一位公民在正當防衞的過程中,已經超過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了比較重大的損害後果的,是應該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應該要對其進行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

關於正當防衞的限度把握內容如下:

一是不法侵害的強度,也就是此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了的損害結果的輕重程度,在行為中使用的手段、工具等各方面因素的統一。如果説在進行正當防衞的過程中採取的防衞強度較輕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的,可以採取大於侵害行為的強度進行防衞,但是如果不是為了制止其侵害行為的必需的話,那就超過了必要限度。

二是不法侵害的緩急,這個指的是侵害行為的緊迫性。這一要素對於認定防衞的限度來説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在防衞的強度已經超過了侵害的強度之下,確定其防衞強度是不是必需,也是應該要以其緩急程度作為標準。

三是不法侵害的權益,這個指的就是正當防衞所保護的權益。如果是為了保護重大的權益,而把不法侵害行為人殺死的話,可以認為其使為了制止不法的侵害所必需的。但是如果只是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造成了侵害人出現重大傷亡的,也就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防衞過當,是指那些在進行防衞當中的人其防衞行為已經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了比較重大的損害結果,而應該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一種犯罪行為。它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一般具有以下三種特徵:

第一種特徵是其犯罪的客體只能是構成了具體犯罪行為的客體,如果是防衞過當,那麼應該要依據其行為的形式和性質等方面的因素,按照我國現行的刑法相關規定,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第二種特徵是在客觀層面上的表現為正當防衞,但是其防衞行為又已經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防衞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但是其前提多是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應該要給予其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

第三種特徵是其行為構成了犯罪,並且行為人在主觀層面上必定是由罪過的,這種罪過的相應表現是行為人對於自己採取的防衞行為是不是會明顯超過其必要的限度的一種主觀層面上的心理態度。

標籤:正當防衞 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