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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犯罪或者其他事情就會用到訴訟,其中就有共同訴訟這一項,同時也會有共同訴訟人,他們是由兩個人以上組成的訴訟當事人,有共同的訴訟對象,那麼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共同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共同訴訟人這個概念反映的是訴訟的主體合併這一事實。構成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兩個以上,且各為獨立的訴訟主體。

2、客觀方面,訴訟標的須為共同。要麼是標的同一,要麼標的是同樣。沒有這些客觀上的聯繫,彼此分割的主體又怎麼能成為共同訴訟人呢?

3、屬同一人民法院轄區,如若分別由不同轄區法院管轄,同樣失去共同訴訟的基礎。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進行合併審理。

一、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在這種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即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即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一個或幾個行政機關,針對一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一個意思表示為目的,實施了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可見,正確的標準是行政行為本身,即必須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或者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或者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處理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情形:

1、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因共同違法而被一個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書中分別予以處罰。

2、法人或組織因違法而被處罰,該法人或組織的負責人或直接行為人同時被一個處罰決定書處罰。

3、兩個以上共同受害人,對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均表示不服而訴諸法院,這些起訴的共同受害人就成為共同原告人。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一個共同行政決定形式,處理或處罰了一個或者若干個當事人。

必要共同訴訟人,他們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而在權利義務上發生不可分割的聯繫,這既有事實上的也有法律上的。所以,凡屬共同被告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如果原告人起訴中有遺漏,人民法院有權在徵得原告人同意的基礎上追加被告,通知應訴,被追加的被告無權拒絕參加。而對共同原告資格來講,法院有義務通知未起訴的其他共同原告人蔘加訴訟;如果這些人仍然不願參加訴訟,法院則不能強行追加,應尊重原告人的意志與選擇。另外,共同訴訟人都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有獨立的訴訟法律地位,一個人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他們各自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並對各自的行為負責,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二、普通的共同訴訟人普通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由法院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這種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訴訟人。法律規定,普通共同訴訟人必須是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何謂同樣具體行政行為?首先,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不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行為,實質上這是幾個案件而非一個案件。其次,共同訴訟人之間在事實上或法律上並無當然的不可分割的聯繫,僅僅因為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相同、相類似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被統一起來。這種行政行為的同種類主要有:行政行為的基本事實同類,如均因偷税案件被處罰;或者是處理的法律依據同類,如因在一條拆遷道路上拒不搬遷或違章建築,均根據同樣的拆遷條例而被處罰或強制;或者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處理手段同類,如均被吊銷執照;等等。最後,法院認為宜於合併審理並實行合併審理。普通共同訴訟並不是必須要合併,除上述條件以外,關鍵在於能否達到併案審理的目的:簡化訴訟。節省與方便,以免矛盾與差異懸殊。如果不能達到此目的,甚至使訴訟更復雜化或拖而不決,則不要並審而要分案審理。普通共同訴訟,須由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併案審理,然後由法院審查,認為可以合併的才能實行合併,構成共同訴訟。當然也可以由法院主動審查,認為宜於併案的,則依職權進行併案審理。從理論上講,提起訴訟與申請併案,屬於兩個訴訟請求,要在不同訴訟文書中提出,或者在一個訴訟文書中分項明確提出。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則不可以機械、絕對,有的行政訴訟正在進行期間,作為被告或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又以調整的形式再一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人對此行為直接向法院提出併案審理要求,應視為既有起訴請求也有併案申請,因為,併案申請始終在邏輯上與法律上都是以起訴為必然前提與內容的。三、集團訴訟行政訴訟中的集團訴訟,是指由人數眾多的原告推選訴訟代表人參加的且法院的判決及於全體利益關係人的行政訴訟。它是共同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當中已有明確的規定。集團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原告方人數眾多。按《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案原告人數須為5人以上,這是集團訴訟的根本特點,即訴訟主體的集體性特徵。當然,原告方的這個“集團”並非一個組織機構,而是為了訴訟方便將眾多人羣擬製為集團的。

2、原告方實行訴訟代表制。由於原告人數眾多,集團訴訟不是讓每一個原告都親自參加訴訟,而是推選訴訟代表人代表大家參加訴訟。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僅及於訴訟代表人,也及於其他未親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原告),甚至及於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係人,即法院裁判的擴張性。

三、集團訴訟的原告為5人以上,可以是十幾人、幾十人,也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萬人等,人數不限。當然,人數為5人以上是指具有獨立原告資格的主體為5人以上,不包括一原告內部的構成人數,而且,須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的原告,沒有起訴但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是集團訴訟的當事人(原告)。集團訴訟的代表人,是指代表集團成員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訴訟代表人。代表人首先是原告當事人,具有當事人的一切特徵;其次,它還具有訴訟代理人的一些特徵,如須有原告推選產生的委託授權,行使處分權須經被代表當事人的同意,等等。訴訟代表人的產生途徑有兩個:

1、由原告推選產生;

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未能選定的,則由法院依職權從原告中指定產生。訴訟代表人無論是推選還是指定,其人數限為1-5人。

此外,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原告方發生效力,即效力及於訴訟集團的每一個成員,但處分權利的行為應取得被代表成員的同意。

如果需要進行共同訴訟,那麼站成同意觀點的當事人必須要對訴訟的問題有一定的瞭解,且當事人雙方必須有一方人數在兩個人以上的,各位獨立的訴訟主體,更多疑問可以諮詢365律師為你解答。

標籤:訴訟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