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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

二人以上犯罪主體。

“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沒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的,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2)兩個以上的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3)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

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三、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

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各共同犯罪人意識與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會身體動與靜的活動整體。

四、不屬於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過失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基於意思聯絡,在過失心態的支配下共同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我國《刑法》(1997年)第25條第2款已經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2)故意行為與無罪過行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與故意犯罪者存在着協同的行為,但是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儘管這種協同行為具有行為的共同性,但是由於主觀上缺乏意思聯絡,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3)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是指一方故意犯罪,他方過失犯罪,由於兩者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4)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又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則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屬於原先的共同犯罪。

(5)同時實施故意內容不同的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以故意心態實施着協同的侵害行為,但是這種故意心態的性質內容並不一致而缺乏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6)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是指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並不存在共同謀議,而是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後給予窩藏、包庇,由於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這種事後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反之,假如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與他人共同謀議,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後給予窩藏、包庇,則這種事先有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與他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綜上所述,所有的犯罪都可能不止有一個犯罪人而可能是經過多人共同考慮之後才做出的違法活動,所以此時應該將他們作為是一個整體進行處罰而不能單獨處罰而違背了公正的原則,但是共同犯罪因為情況特殊而需要法院謹慎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