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債共籤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共債共籤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共債共籤的好處是什麼?
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的現象的發生;
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
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1、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户的,可認定該夫妻另一方對借款為明知並實際參與,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借款,雖然未有對方的簽字認可,但該借款明顯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地,應當認定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單方借款且超過家庭日常開支,但經營獲利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仍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舉債後,配偶主動歸還借款的行為足以表明該配偶對債務既明知,又自願承擔,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在外借錢,但是借的錢雙方都知道並且雙方都簽了字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的感情出現了問題要分開,這筆債務就需要二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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