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倒賣車船票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合夥倒賣車船票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合夥倒賣車船票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倒賣車票、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別本罪與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犯罪對象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所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對於合夥倒賣車船票的行為,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違法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罰,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認定標準,特別是對於還存在團伙作案的,那麼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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