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倒賣車船票罪既遂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 合夥倒賣車船票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是什麼?
合夥倒賣車船票罪既遂判刑最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罪】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本罪的構成
1.具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購買車票、船票後高價或者變相加價出賣。此處倒賣的對象必須是真的車票、船票。如果倒賣的是偽造的車票、船票,則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旅客列車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的,應以倒賣車票論處。
2.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數額較大;倒賣次數多;倒賣手段惡劣;結夥倒賣車票、船票;內外勾結倒賣車票、船票;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
3.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
(2)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
(3)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
對於犯罪分子合夥倒賣車船票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相關規定的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情節的,還需要對犯罪分子進行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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