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每一個罪名其實都是有犯罪構成內容的,而在判斷是否跟構成犯罪的時候,就要看實際的行為與法律中規定的犯罪構成是否一一對應。經濟交往中,講究一個自願、平等,也就是不允許出現強買強賣的情況,否則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強迫交易罪。那麼我國對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是如何規定的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強迫交易罪怎麼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也是涉及到了四個方面的,就包括主體、主觀方面、客體以及客觀方面。由此來看,如果行為人是出於過失而進行了強迫交易的話,則這樣的情況下是不能認定構成此罪的。另外,一般主體和單位都能構成此罪,但實際的處罰標準卻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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