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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迫交易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以強迫交易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以強迫交易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犯強迫交易罪的,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別

1、主觀故意不同。兩者主觀方面雖然均表現為故意,但強迫交易罪中行為人是通過強迫交易或服務活動達到獲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顯的獲利性;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帶着一種破壞公共秩序心理,蔑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逞強爭勝,尋求刺 激的目的。

2、實施手段不同。強迫交易罪對公私財物的佔有是間接的、有償的,需要通過一定的交易活動,即需要較小的財產付出或提供服務;而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則是當場直接的、無償的強行拿取或索要財物,其不需要進行交易活動。

3、犯罪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犯罪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財物,事先沒有特定的目標;而強迫交易犯罪行為的對象則是與行為人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商品交易和服務活動的當事人以及這種交易或服務活動。

構成強迫交易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標籤:判刑 交易 強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