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怎麼安全退出?
股權1.54W
律師解析:一、掛名股東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安全退出:
1、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2、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請求公司回購股份;
3、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將實際出資人登記為顯名股東。
二、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三、掛名股東的特徵如下: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他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2、取得實際出資人的許可,請求公司回購股份;
3、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將實際出資人登記為顯名股東。
二、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三、掛名股東的特徵如下: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他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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