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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的應該怎麼定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應該怎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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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很顯然會對被拘禁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侵權,而這樣的行為,達到一定標準之後,在我國就會被認定為犯罪。那麼具體來説,非法拘禁他人的應該怎麼定罪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非法拘禁他人的應該怎麼定罪

1、行為人對被害人直接實施了毆打、傷害等暴力行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此種情況,行為人對於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嚴重結果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即積極追求嚴重後果或者是已經預見卻仍然放任嚴重後果的發生。此時由於罪意的變化導致犯罪性質的變化,即由非法拘禁轉化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刑法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行為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捆綁、體罰、關禁閉等輕微的傷害行為,誘使被害人肌體病變發作導致死亡。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實施的輕微傷害行為並不足以導致正常人重傷或者死亡,但因被害人自身肌體存在的缺陷或者隱患,由於行為人的上述行為誘發病變導致被害人死亡,此時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不是唯一的、主要的、直接的關係,行為人在主觀上也無法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因而其行為的性質未發生轉化,仍然是非法拘禁,但由於出現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結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3、非法拘禁行為人雖未實施傷害行為,但對被害人的人身或人格尊嚴進行了加害、侮辱等行為,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精神折磨,在非法拘禁期間、自殘或者為逃脱而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此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在主觀上不能預見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行為人也未直接實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結行為,但是,行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並對其進行人格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卻是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重要起因,非法拘禁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仍然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應將重傷、死亡的結果認定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情節,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量刑,而不能適用該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否則便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違背了該條第二款的立法原意。

二、非法拘禁他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拘禁過程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在非法拘禁期間被害人自殺身亡。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只能出於過失,不能出於故意。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本規定屬於法律擬製,而非注意規定。這裏的“暴力”應限於超出了非法拘禁範圍的暴力;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也可能表現為暴力,但作為非法拘禁行為內容的暴力導致他人傷殘、死亡的,不屬於“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只有當非法拘禁行為以外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時,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其實,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程度之後,才會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法律中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刑罰相對來説比較輕,但要是在實施非法拘禁的過程中,還伴隨有其他的犯罪行為,那麼此時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比較嚴厲了。

標籤:非法拘禁 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