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衞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
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
3、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兩罪同屬食品方面的犯罪,在犯罪客體、主體及主觀方面都是相同的。兩罪的主要區別為:
一是行為方式不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後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二是構成標準不同。前者屬於危險犯,即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須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構成犯罪;後者屬於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
三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範圍較為廣泛,其包括食品衞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一切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後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有毒、有害食品。
對於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的,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辦理不清楚的,應當聘請律師來對自己的犯罪事實進行界定,後期可以根據律師的法律適用情況,來對自己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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