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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越來越頻繁的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他往往披着理財產品的外衣,大量收集投資者的理財金,當金額足夠巨大後,攜款潛逃,給投資者造成巨大的損失。非法集資詐騙給我們的社會帶來了非常不好的影響,使人們對金融產品的信任度急速下滑。那麼對於集資詐騙,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今天,本站就來帶您瞭解集資詐騙罪法律規定等相關知識點。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集資詐騙罪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6.12.16法發〔199632號〕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佔用資金為目的的犯罪行為,他的特點是詐騙的對象廣,表面看似是合法的理財產品,但實際是非法集資,由於我們對金融產品的特性都不是很瞭解,無法準確的判斷產品是否可靠,這給了集資者可趁之機。我國有着詳細的集資詐騙罪法律規定,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一旦涉及非法集資詐騙,將面臨法律嚴厲的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