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證據要求具體是怎樣的?
一、容留他人吸毒證據要求具體是怎樣的?
(一)容留他人吸毒證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物證,比如吸毒工具和毒品;
2、證人證言,被容留吸毒的人的筆錄;
3、被告人供述或辯解,嫌疑人的筆錄;
4、鑑定意見,就是尿檢陽性的意見和毒品的鑑定意見。
5、書證,包括户籍證明(證明案件管轄機關和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必須要滿足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會影響容留他人吸毒罪處罰的因素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問明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問題,個人有無吸毒史,有無成癮。
2、容留吸毒時間。應準確到日、時,如不能確定,可固定一時間段後,以特別日期(節假日、生日)為基點綜合案發當天的天氣等因素進行推算。
3、容留吸毒場所。應問明房間號、室內結構、物品擺設等詳細特徵。如不確定可儘量説明可確定的附近參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數,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數量(劑量)、方法、器具等;
5、問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為並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與吸毒人員是否存在約定,約定的內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麼;問明吸毒人員的基本情況,不認識的應當問明吸毒人員的體貌特徵;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時間、地點、提供過程;工具或毒品的來源、放置地點、剩餘情況、現在地點,毒資來源或去向;
7、被查獲的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情況,有否投案自首情況等;
8、犯罪後是否有他人包庇、窩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實,有無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
任何人若是遇到被他人要求容留吸毒的情形,若是發現吸毒者有暴力傾向,那麼可以暫時的答應讓對方留下了,然後選擇合適的時機、合適的方式,向當地的司法機關舉報。若是在非法容留後,不採取其他的措施,那麼容留的行為被發現之後,容留者是會有可能受到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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