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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一般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4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為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為目的的容留行為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並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併罰。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解釋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容留他人吸毒這種行為就是縱容他人犯罪,只要造成嚴重的情形,那麼必定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兩樣也會按行政的條款來進行處理,所以,他人吸毒必須要及時的舉報,這樣自己才不會承擔任何的責任。

標籤:量刑 容留 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