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構不構成刑事犯罪嗎
一、犯罪中止構不構成刑事犯罪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犯罪中止構成犯罪,我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這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有複合之處,單根據法條的規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對這一個犯罪情節也應該有清楚的認識。隨着世界範圍內刑法理論的客觀主義向主觀主義的演變,刑法學家們的視角從以犯罪行為為中心向以犯罪行為人為中心轉變,因此,犯罪中止成為順應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設立的一項制度。我國刑法將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分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四種具體形態,各種形態之間界限分明。
二、犯罪既遂可犯罪中止嗎
關於犯罪中止,目前的通説基本認為在犯罪既遂後不再有犯罪中止。但依照《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法條中並未規定犯罪既遂後不能構成犯罪中止,而且,從文意理解,只要做到“自動放棄犯罪”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中任意一項,即可構成犯罪中止,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和既遂與否並不必然相關。縱使從犯罪形態來説已構成既遂,但只要能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依法就應認定為中止,認為既遂後不存在中止的説法並無法定依據。而且從打擊犯罪來説,如果既遂後就不存在中止,無疑將阻止犯罪人員在構成既遂狀態後主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對保障社會利益、制止犯罪不利,與立法初衷相違。
既遂後還未出現犯罪結果的,通常會發生在危險犯中,當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使侵犯的客體處於危險中,即構成既遂,但這時客體並未受到現實的傷害,如果此時行為人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筆者認為,還是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至於《刑法》第24條規定的這種情況下應免除處罰,對於重大的危險犯,究竟是免除處罰合適還是減輕處罰合適,或許值得探討,但這已是另一個問題了。
綜上所述,對於犯罪中止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雖然中止了犯罪行為,但是仍然存在一定過程的犯罪行為,是完成了犯罪預備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以為着對社會存在危害,仍然會被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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