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構成犯罪預備成立中止犯可以嗎?
一、已構成犯罪預備成立中止犯可以嗎?
假如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人時,在犯罪預備階段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的,且未造成損失的,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
但假如犯罪嫌疑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時,其中一人在犯罪預備階段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的卻未能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並且造成了損失的後果時,不成立犯罪中止。並且主動放棄了犯罪計劃的犯罪嫌疑人於其他犯罪嫌疑人成立罪名的共犯,即假若實施的是故意殺人行為,所有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的共犯,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犯罪預備的表現形式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翻牆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5)用以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後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複雜性可以反映出預備行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於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這類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户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預備是屬於為案件做前期的準備,但在犯罪預備中也會呈現出中止犯,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我國對於中止犯的處罰一般都是可以減輕刑法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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