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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一條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2)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4)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竊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祕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其中的“竊取”是指以祕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複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信用卡上通常包含了使用者的姓名等的相關信息,故此對於持卡人來説,是需要妥善保管信用卡的,若是不慎將卡丟失了,為了防止信用卡被盜刷,也為了防止他人竊取信息卡之中的相關信息,在發現卡丟失之後可以及時的辦理掛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