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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資料信息。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祕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其中的“竊取”是指以祕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複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竊取信用卡信息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的構成要件來辦理的,特別是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行為來進行判定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