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連續犯的概念包括什麼?
一、刑法連續犯的概念是什麼?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連續犯也可指代某人在處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問題,而自身沒有察覺。
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而是徐行犯。
連續犯不僅要有數個犯罪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於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行為人出於單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就有連續性,否則就是沒有連續性。
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是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謂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儘管在客觀上先後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連續犯實施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如果觸犯的不是同種罪名而是異種罪名,那就不成其為連續犯。在這個問題上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在單一式罪名的條文中,觸犯同一條文為同種罪名。第二,在選擇式罪名的條文中,如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這一個法條包括了幾種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屬於具有幾種選擇性行為和選擇性對象犯罪構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連續實施了數個不同行為形式或不同犯罪對象的行為,就可以成立連續犯。例如,某甲為同一個犯罪目的,先是偽造公文,繼而又變造證件,就可以視為數次行為觸犯同種罪名,是連續犯。
二、連續意圖的形成
連續意圖必須形成於一系列呈連續狀態的犯罪行為實施之前,並在全部連續犯罪行為終了之前始終起支配作用。這是由前述兩個特性派生的連續意圖的又一重要屬性。根據這一特性,凡不是在某一特定連續意圖支配下產生的犯罪故意及其相應的犯罪行為,均不屬於基於該特定連續意圖所構成的連續犯的組成部分,具體表現有:
1、在某一特定連續意圖形成之前產生的犯罪故意及其支配的犯罪行為,不屬於以該特定連續意圖為必要構成要件的連續犯的組成部分。如出納員某甲在偶然發現單位財務制度存在疏漏之處,認為有機可乘,遂將8000元公款竊為已有,此後某甲產生利.用財務制度混亂連續實行貪污行為的意圖,並分7次竊得公款60000餘元。此案中,某甲貪污8000元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為,就不是後來構成連續犯的貪污犯罪的組成部分。
2、在某一特定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最後一個犯罪行為實行終了之後產生的犯罪故意及相應的犯罪行為,不屬於以該特定連續意圖為必要構成要件的連續犯的組成部分。
3、在某一特定連續意圖支配的一系列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為,不屬於以該特定連續意圖為必要構成要件的連續犯的組成部分。其形式大致有兩種:其一,在特定連續意圖所制約的既定犯罪實施過程中,產生與連續意圖性質不符的犯罪故意及相互犯罪行為,不論原既定犯罪是否繼續進行,新的犯罪故意支配的犯罪不屬於連續犯的組成部分,原既定犯罪依然構成連續犯。其二,在特定連續意圖所制約的既定犯罪實施過程中,行為人產生另一特定連續意圖並轉而實施另一性質的連續犯罪,行為人侵構成兩個觸犯不同罪名的連續犯。
總之,凡與特定連續意圖性質不符的犯罪故意,或者在既定連續意圖之外產生的犯罪故意,其所構成的犯罪均不屬於特定連續犯的組成部分。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和法治水平的發展,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是越來越詳細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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