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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怎麼處罰?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怎麼處罰?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怎麼處罰?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認定條件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問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佔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公司認定了註冊資本的, 是需要根據實際的出資情況完成認繳處理的,但對於抽逃出資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數額,可以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