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盜竊罪連續犯、多次犯的區別是什麼?

盜竊罪連續犯、多次犯的區別是什麼?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盜竊是我們比較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尤其是在一些特定的時間,人羣擁擠,盜竊犯就會選擇乘虛而入。但是盜竊也是分種類的,一般會有連續盜竊和多次盜竊的區分,這二者看似相同,實則是有不同的含義的。所以,盜竊罪連續犯和多次犯的區別是什麼?

盜竊罪連續犯、多次犯的區別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但在具體適用中,很多人將其與盜竊罪連續犯的數額計算問題發生混淆,以致不能準確定罪量刑

盜竊罪的連續犯形態是一種常見多發的犯罪。對盜竊罪的連續犯,其犯罪數額應累計計算,這已是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共識。但在《解釋》發佈以來,很多人卻對這一認定原則提出了質疑,筆者認為這是對《解釋》理解有誤。《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是多次盜竊的數額計算問題,不包括構成連續犯的多次盜竊,因為連續犯的多次盜竊數額如何計算,早已成為共識。《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規定的多次盜竊還包括其他多次盜竊的情形,比如,不是一年內入户盜竊3次,而是兩年或三年,如果每一次均構成犯罪,並且三次都在追訴期限內的,應當累計計算盜竊數額;再比如行為人盜竊三次,有入户盜竊的,有公共場所扒竊的,還有盜竊辦公室的,如果每一次均構成犯罪,並且都在追訴期限內的,應當累計計算盜竊數額。刑法中所説的多次,一般都解釋為三次。

《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除了規定多次盜竊的數額如何累計計算以外,還規定了兩次盜竊的數額計算問題。該條規定“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如第一次盜竊數額不構成犯罪,一年以內又實施盜竊並且數額達到較大或其他夠罪情節的,就應當累計計算兩次盜竊的數額之和,然後定罪量刑。如果第一次構成犯罪,並在追訴期限內的,而第二次不構成犯罪的,則按照第一次的盜竊數額定罪處罰,第二次盜竊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

綜上,根據《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首先要分析每一次盜竊是否構成犯罪,另外要分析其是否在追訴期限內,對其中既構成犯罪,又在追訴期限內的,如果有三次以上,則應當累計計算盜竊數額,然後定罪量刑。如果符合此條件的盜竊只有兩次,則按照兩次盜竊的數額計算規則定罪量刑,如果只有一次,則按照這一次盜竊的數額定罪量刑。對於排除在累計計算盜竊數額之外的盜竊行為,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盜竊連續犯與多次盜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盜竊連續犯肯定是多次盜竊,但多次盜竊未必是盜竊連續犯。如果構成盜竊罪的連續犯,則應當累計計算盜竊數額,如果是不構成連續犯的多次盜竊則應當適用《解釋》的第五條第十二項的規定,計算盜竊數額。因此正確區分盜竊連續犯與多次盜竊是準確定罪量刑的關鍵,也只有如此理解《解釋》第五條第十二項的含義,才符合《解釋》的本來之意。

盜竊罪連續犯和多次犯的區別大致就是這些了。但是,不管是連續盜竊,還是多次盜竊,都是對他人合法財產權益的的侵害,這樣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財富應該是要靠自己的勞動獲取的,通過盜竊來獲取財富是會受到法律的懲治的,會付出更大的代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盜竊罪 連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