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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利轉貸罪標準是怎樣的

新高利轉貸罪標準是怎樣的

一、高利轉貸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高利轉貸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適用上述罰金刑時,對“違法所得”應如何認定,是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取得的利息,還是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得利息與其應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之差,本條立法之原意,在於懲戒借款人的轉貸牟利行為,應以後者理解為妥。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中的規定來看,自然人和單位其實都是可以構成高利轉貸罪的。不過因為實際的犯罪主體不一樣,自然在立案標準上的要求是不同的,而之後認定構成了犯罪,作出的處罰也存在一些差異,其中通常對單位犯罪都是採取的兩罰制。

標籤:轉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