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一、構成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指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行為人須是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承擔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算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職責的海關工作人員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凡是辦理出口退税憑證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的心態。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對此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三)行為人在客觀上有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税收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怎麼判
要構成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瞭解什麼是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所要求的嚴重程度,是瞭解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怎麼判的第一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提供不真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得逞,國庫税款損失巨大等。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會導致原本應當繳納的税款被抽逃甚至由國家税務機關倒扣支付給當事人,對國家的税務制度會造成嚴重打擊。由於該行為的危害性極大,因此與騙取進出口退税行為區別開,單獨處罰,打擊犯罪中間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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