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是如何構成的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出口退税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出口退税制度的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國家出口退税的有關規定,申請出口退税,除必須提供購進的進口貨物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外,還必須提供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户外報關單(出口退税聯)》和銀行開具的出口貨物收匯單,以備税務機關核對。凡行為人徇私舞弊,對明知沒有貨物出口或者以少報多、以劣報優的,仍然違背事實,在報關單上蓋海關驗訖章或者出具出口貨物銀行收匯單,以致給國家税收造成重大損失的,屬於本罪客觀要件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除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海關、商檢、外匯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與騙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是:前者是由海關、商檢、外匯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的瀆職犯罪,後者是個人或單位實施的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前者是徇私舞弊為他人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後者是一種利用欺騙手段實施的特殊詐騙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與一些騙取出口退税的單位或個人相互勾結,通過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主動幫助他們騙取國家出口退税。如果騙取出口退税行為達到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標準,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行為也達到定罪標準,那麼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同時符合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和騙取出口退税罪(共犯)的構成,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的罪名,屬於瀆職罪類別內。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得逞,國庫税款損失巨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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