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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主體

哪些人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主體

刑事犯罪肯定是要有具體的人來實施的,那麼哪些人可以構成刑事犯罪主體呢?對於這個問題,或許很多人都不太瞭解,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刑事犯罪主體的相關知識。

一、概念

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單位。

二、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身份犯

特殊主體:以特殊身份為必要的行為主體。

1.身份的特徵:

(1)是在實施犯罪之時就已經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動或者犯罪組織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

(2)特殊身份是行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資格、地位或狀態,並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與動機等心理狀態,不宜歸入特殊身份。

(3)特殊身份總是與一定的犯罪行為密切聯繫的,與犯罪行為沒有聯繫的資格等情況,不是特殊身份。例如,在叛逃罪中,國籍以及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繫,屬於特殊身份,但在故意殺人罪中,國籍以及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與犯罪行為沒有密切聯繫,因而不是特殊身份。

(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終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時期或臨時具有的身份,這取決於身份的類型與刑法的規定。如國家工作人員是臨時的身份,但男性則是終身的身份。

(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於出生等事實關係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親屬關係;也可能是由於法律規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證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還可能是同時由於事實關係與法律規定所形成的身份,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一方面有基於親屬關係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於法律規定的法定身份。

2.身份的類別:

(1)以特定職務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國家工作人員

(2)以特定職業為內容。——航空人員、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3)以特定法律義務為內容。——納税人、扣繳義務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特殊身份。——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5)以擁有特定物品為內容。——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配置槍支的人員

(6)以患有特定疾病為內容。——嚴重性病患者

(7)以居住地和特定組織成員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刑法294條)

(8)以不具有特定資格為內容。——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3.身份犯的種類:

(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為犯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

身份只是針對犯罪的實行犯而言的,至於教唆犯與幫助犯,則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2)不真正身份犯:特定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

關於具有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犯罪的處理:

司法解釋的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主犯的性質定罪。(如果不能區分主從犯的,定貪污罪)如何理解這一規定:

a.這一規定的前提是利用各自職務便利。如果雖然是兩個不同主體,但僅利用了一方職務上的便利,如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的,則均成立貪污罪;如果是利用了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則均成立職務侵佔罪。

b. 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誰是主犯。如果難以區分主從犯,應當:按職務高低確定主從犯;職務相同的,看行為人的職權與財物的佔有關係。

c.如果不能區分主從犯的,以身份高的為主犯,均定貪污罪。

以上就是刑事犯罪主體的相關知識,大致上可以將刑事犯罪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單位。但在針對具體犯罪的時候,就要區分哪些人或單位能夠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而在某些時候,對於不同身份的被告人,最後給予的處罰也可能是不同的。

標籤:刑事犯罪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