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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訊問筆錄由幾部分組成

尋釁滋事訊問筆錄由幾部分組成?

尋釁滋事訊問筆錄由幾部分組成

訊問筆錄的結構大體可分為以下三部分:

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只寫文書名稱。若非第一次,標題後用括號註明次數。

2、訊問起止時間。

3、訊問地點。

4、偵查員、記錄員姓名及單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訊問筆錄記錄的重點。根據訊問次數的不同,記錄內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訊問時,要在第一部分依項訊問和記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與職業、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情況。要與原案件材料認真核對,嚴防錯拘錯捕。另外,還要問清記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為什麼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訊問外,以後的系列訊問可不再問基本情況。可直接進行第二部分訊問內容。

第二部分,要問清記明訊問的全部過程,記錄人首先要記清訊問人的提問,根據提問的中心問題,全面準確地記載犯罪嫌疑人關於犯罪事實的供辯。這一部分內容要根據訊問的原過程準確清楚地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起因、後果、證據、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説明案件性質的關鍵情節、有關的證據、有明顯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況,要注意準確清楚地記錄下來。如果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解,要注意記清其陳述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要準確地記錄下來。

尾部

訊問結束時,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閲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無誤後,在筆錄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籤明對筆錄的意見:“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説的相符,”並在筆錄逐頁末尾右下角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記錄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在改正補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錄員應在筆錄中註明。

一般無關人員肯定是不會接觸到尋釁滋事的訊問筆錄的,最終訊問筆錄記錄完成以後還會讓犯罪嫌疑人自己簽字的,尋釁滋事訊問筆錄當中的正文因為要結合案情,所以所有的訊問筆錄的正文都不會是一樣的,然後結尾基本上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簽字,確認記錄的和當事人交代的沒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