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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税納税地點

1、納税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税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税,也可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納税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税消費品的,應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於應税消費品銷售後,回納税人核算地繳納税款;
3、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報繳消費税税款;
4、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由進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5、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京的應税消費品,連同關税由海關一併計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17%。
(二)納税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6%。
(四)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税率為零。
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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