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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尋釁滋事如何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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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尋釁滋事如何讓處理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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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1、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最多判5年)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以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致二人以上輕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