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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隻要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重罪情節有哪些?

本罪的重罪情節為“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量巨大”的具體標準,在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我們認為可以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對近似犯罪所規定的數額標準酌情認定(為定罪情節數量標準的3倍以上)。“其他嚴重情節”,在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具體來説,我們認為可以認定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該罪的;

(2)與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結共同作案的;

(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被犯罪分子用於偽造信用卡,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為定罪情節“較大損失”的數額標準3倍以上);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信用卡只有金融機構的人員才能依法的進行發放,而對於非法的提供信用卡行為完全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一般只要實施此行為就會承擔刑事責任,在判決時就會按照提供信用卡的數量以及涉及到的金額來進行判決,不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