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何為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常見的公務犯罪,在現實生活中也會經常發生的罪名。那麼什麼是挪用公款罪呢?下面小編就從挪用公款的性質、挪用的本意、挪用的客觀行為以及主觀方面來介紹一下關於挪用公款罪的內容。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
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⑶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後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為非法永久佔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佔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佔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佔罪處罰。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佔罪在行為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後來可能發展為佔有:而貪污罪、侵佔罪卻始終貫穿佔有公款的目的。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挪用公款罪的相關的內容,主要從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性質、客觀方面以及主觀方面幾個方面來總結的,希望能夠幫助您正確地理解挪用公款罪的內容。當然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會出現各種複雜的情況,在遇到問題時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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