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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出發在路屬於犯罪預備嗎?

一、出發在路屬於犯罪預備嗎

行為人出發在路屬於犯罪預備嗎?

根據刑法,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去犯罪地的路上應當屬於犯罪預備,此時尚未進入犯罪現場,實際犯罪行為,比如盜竊,或者傷害,鬥毆等等還沒有實施。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施犯罪的情形。

犯罪預備的行為包括:

1、準備工具。如為了搶劫,大量購買管制刀具。

2、練習犯罪的手段。如為了扒竊,練習扒竊的技能。

3、進行犯罪前的調查。如盜竊之前的踩點,殺人之前瞭解被害人的情況。

4、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如要盜竊、搶劫的時候先把人家的狗給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為也是犯罪的一個預備行為。如為了盜竊和搶劫,而勾結共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屬於實行行為,直接構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罰的嚴厲處罰。

犯罪預備有兩種類型,即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的行為和為了犯罪創造其它便利條件的行為。

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的行為:

(1)準備用以殺傷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購買匕首、尋找棍棒、繩索等;

(2)準備用以排除犯罪障礙的器械物品的,如準備斧頭砸門,準備鋸錯撬鎖等;

(3)準備用以到達或逃離現場的交通工具的;

(4)準備用以接近犯罪對象的工具的,如準備翻牆用的梯子。

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創造其它便利條件的行為:

(1)事先踩點,調查犯罪現場,調查被害人行蹤等;

(2)到達現場等候被害人的到來;

(3)勾結、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現實生活中,犯罪預備行為並不限於上述幾種。

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所處的位置可以判斷犯罪形態,如果行為人還沒有着手實施傷害行為,並且是為了犯罪準備一些犯罪工具等,則屬於犯罪預備,犯罪預備階段還有中止行為,是因為自己的意志而暫停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