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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買刀的路上是屬於犯罪預備嗎?

一、在去買刀的路上是屬於犯罪預備嗎?

在去買刀的路上是屬於犯罪預備嗎?

在去買刀的路上是屬於犯罪預備,根據刑法,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去犯罪地的路上應當屬於犯罪預備,此時尚未進入犯罪現場,實際犯罪行為,比如盜竊,或者傷害,鬥毆等等還沒有實施。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具有四個特徵: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施犯罪;

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徵: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國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二、刑法沒有更詳細的規定,在實踐中,常見的預備行為有5種:

1、準備工具。如為了搶劫,大量購買管制刀具。

2、練習犯罪的手段。如為了扒竊,練習扒竊的技能。

3、進行犯罪前的調查。如盜竊之前的踩點,殺人之前瞭解被害人的情況。

4、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如要盜竊、搶劫的時候先把人家的狗給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為也是犯罪的一個預備行為。如為了盜竊和搶劫,而勾結共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屬於實行行為,直接構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罰的嚴厲處罰。

儘管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預備階段,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但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在處罰上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至於怎樣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就應該根據實際案情而定了,有需要的,可以委託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盡最大可能爭取寬大處理。

買刀本身並不是一種犯罪預備的行為,但若是其在購買刀之後又利用其砍傷他人等,此時買刀就會被認定為是犯罪預備,砍傷就屬於實際的侵權行為,此後一旦確定了犯罪動機,司法機關就可以將買刀的主體定罪,繼而就可以由檢察院開庭審理、量刑。

標籤:犯罪 預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