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取得諒解會減輕處罰嗎?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近年來我國各種類型的車輛都數量都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鑑於此,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是比較高的。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有則責任的一方,一般會被交警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被判處危險駕駛罪取得諒解書的情形,此時,是否能夠減輕處罰呢?
一、危險駕駛罪取得諒解會減輕處罰嗎?
1、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符合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交通肇事罪是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駕駛人員)因違背其職責要求而實施的一種過失犯罪,其與一般過失犯罪的區別關鍵就在於,衡量此類犯罪危害性的大小不僅要正確看待其犯罪危害結果,還要全面分析行為人在特定義務上的過錯程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作為專門駕駛人員不僅負有謹慎駕駛的義務,還負有事故發生後防止危害結果擴大、救助他人的義務。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賠償是其救助義務的一種合理延伸,是否賠償不僅直接影響着被損害權益的恢復和救濟,更直接反映了肇事者的悔罪、認罪心理。將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不僅與主客觀相一致的刑罰原則相契合,而且也體現了交通肇事罪作為業務過失犯罪的處罰要求。
2、事後賠償作為法定從輕情節有助於統一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隨着近年來各地道路交通事業的快速發展,交通肇事案件逐漸成為一種常見多發性犯罪。由於現有法律規定未將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而僅僅將其視為一種酌定情節,未制定統一的適用標準。實踐中對於肇事者賠償到位、肇事雙方達成諒解的案件,在不同地方往往存在着起訴、不起訴、撤案等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一現象不僅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了法律執行的統一性。將事後賠償納入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法定從輕情節,有助於司法機關消除實踐中的認識分歧,統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司法標準,進而對此類案件作出準確判罰。
3、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將進一步規範交通肇事案件中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適用
由於目前我國法律未將事後賠償作為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定量刑情節,受保護被害人理念的影響,實踐中部分地方出現了片面強調交通肇事案件事後賠償而忽視其他法定量刑情節(如自首、逃逸),導致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現了“輕富重貧”的不正常現象。如果將事後賠償納入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從輕情節,不僅有助於合理界定事後賠償與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關係,實現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處罰深層次的實質理性,而且將進一步規範交通肇事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綜合評價,完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法。
二、刑法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入刑行為具體解析:
(一)追逐競駛
一般來説,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二)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這裏主要是針對超速超載行為的,必須是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因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如果只是私家車超載,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不會構成犯罪。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這裏的違禁品的範圍,需要參照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由於危險駕駛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大的,故而根據相關刑法的規定,即使危險駕駛罪取得諒解書,也是不能被減輕處罰的。設定此項法律規範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對於觸犯了該罪的情形,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也是會被判處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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