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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怎樣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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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對於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我國法律會從重處罰。而在此之前,還是需要先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什麼是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二、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點來了解:

(一)與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後者是向關係人發放貸款。

2、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構成犯罪的具體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後者要求構成較大損失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二)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非法發放貸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一般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一般指經濟損失;後者則只表現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其造成的損失可能是經濟損失,也可能是人身傷亡,還可能是嚴重的政治影響等。

3、主體要件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中國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一般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不能成為主體要件。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對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主要有:

(一)自然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單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主要就是將此罪與一些相似的犯罪做了區分,這才能更加準確的對行為人定罪處罰。至於違法發放貸款罪該如何處罰,還需要區分是屬於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不同主體犯此罪的處罰是不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