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組織、利用會道門、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00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犯組織、利用會道門、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解釋(一)》第3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與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之處在於都以組織和利用會道門或者利用迷信為特徵,但兩者的構成特徵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矇騙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後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為客觀要素;而後罪以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要素。如果行為人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破壞法律實施,同時造成致人死亡後果的,應以後罪論處,對所造成的死亡結果作為該罪量刑的情節,不必實行數罪併罰。這裏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後果",即本罪所指"致人死亡"的各種情形。
(三)、組織、利用會道門、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立案標準
組織、利用會道門或者利用迷 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是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為。
2、是發生了致人死 亡的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言論的傳播是相當重要的,當言論出現了嚴重的後果,給他人的生命和財產產生的重要的損害,將會付出刑事責任。聽眾也是需要有一個自我的判斷意識,不能人云亦云,認為自己是在隨意的幾句,對於別人來説可能是相當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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