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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銷售有毒食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銷售有毒食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銷售有毒食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責任

依據具體情形可分別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在實踐中,把握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是否違反食品衞生法規,尤其注意是否違反《食品衞生法》。違反食品衞生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不違法就不構成犯罪

(2)生產銷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斷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專業的食品衞生監督機關進行鑑定。如果無毒、無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險性也很小,則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不知道生產銷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則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界限。

兩罪在犯罪客體、主體和主觀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廣義上來説,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犯罪的對象不同。犯罪對象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造成不利影響的食品;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對象則要廣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

食品安全問題在我們國家是非常嚴峻的問題,主要還是因為存在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如果明明知道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對於這種食品經營生產和銷售,將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懲罰。

標籤:銷售 有毒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