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聚眾鬥毆罪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聚眾鬥毆罪在現有司法實踐中的審判一直較為靈活,在法條文字表述上過於簡單,並且最高法也並未對此做進一步的解釋,所以很多人對於聚眾鬥毆的定義和構成都不是十分了解,在這裏,本站小編將從聚眾鬥毆罪司法解釋為您介紹這一犯罪行為。
一、聚眾鬥毆罪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覆》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犯罪的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六條 【聚眾鬥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三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二、聚眾鬥毆罪的概念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打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聚眾鬥毆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打鬥。“聚眾”,人數一般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打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情形包括:多次聚眾鬥毆;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持械聚眾鬥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綜上可知,聚眾鬥毆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在量刑上依據不同的情形而定,情節嚴重可判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時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以上就是本站為您提供的聚眾鬥毆罪司法解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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